登记为失业并准备面试的求职者有机会要求报销部分旅行费用。 根据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的规定,旅行费用是指从永久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如果从永久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临时居住地,从可以通过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地方到入学面试、选拔程序或集体工作调解的地点。 重要的是,旅行票上的日期与雇主选择程序的日期一致。
条件:
- 求职者必须登记为失业者。
- 他必须填写一份报销部分旅费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成入学面试或选拔程序的确认书,其中包括邀请函、参加面试的确认书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票.
- 他必须在他有权获得部分旅费报销的日历月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 旅行费用必须高于 4 欧元,金额为已证明旅行费用的 70%,但一个日历月内所有旅行的总费用不得超过 35 欧元。
第 1 号法案的措辞 5/2004 科尔。 § 53b 上班交通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