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公室每月提供支持工作流动性的缴款(以下简称“缴款”),以支付与获得工作至少六个月有关的居住地变更相关的部分住房费用,已在求职者名册中列明至少三个月的求职者,并因第 36 条而从求职者名册中删除。 1 个字母a. 如果他在从求职者名册中除名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捐款。申请书附有永久居留变更文件或临时居留声明文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果雇员根据第 53 条获得津贴,则不提供津贴。
  2. 如果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新永久居住地距离原居住地至少 70 公里,则为提供津贴而改变居住地是永久居住地或报告临时居住地永久居住地,或者如果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临时居住地距离永久居住地至少 70 公里。
  3. 为提供津贴而与改变住所有关的住房费用是证明的每月费用
    1. 为使用公寓所提供的服务付费或
    2. 租。
  4. 津贴最长为六个月。 就业前处于弱势求职状态的员工,最多可领取未来六个月的津贴。 根据第 3 段,每月津贴为费用金额的 80%,根据第一句的期间最高为 250 欧元,根据第二句的期间最高为 125 欧元。
  5. 如果配偶双方都申请津贴,办公室将只向其中一位配偶提供津贴。
  6. 如果雇员在工作结束后 30 天内证明了这些事实,则津贴由雇员在其工作申请人登记簿中保存的办公室提供,在根据第 3 款证明雇用期限和费用后的 30 天内提供津贴的月份。
  7. 该办公室将在其提供期限结束后不早于两年内重新提供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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