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日常上下班交通工具的,因交通明显不便的,办公室可根据书面协议向用人单位提供上班交通津贴(以下简称“津贴”)。根本不进行或在与雇主需要的公共交通方式相对应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根据60提供上班交通津贴,则不能提供津贴。
  2. 如果符合第 1 款的条件,补贴金额不超过员工上下班交通费用的 50%。
  3. 如果雇主是自然人,津贴由雇主所在地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办事处提供。

出资协议包括:

  1. 协议各方的个人数据和识别数据,
  2. 每月运送的员工人数,
  3. 以公里为单位的运输距离,
  4. 估计的每月员工交通费用金额,
  5. 根据第 1 款证明事实的方法,
  6. 供款的最高金额、规格和付款方式,
  7. 提供津贴的条件,
  8. 检查商定条件是否满足的方法,
  9. 提供的供款的条件和结算日期,
  10. 在不满足商定条件的情况下退还捐款或部分捐款的方法,
  11. 雇主有义务最迟在 30 个日历日内将商定条件的任何变化通知办公室,
  12. 办公室承诺将在不迟于雇主提交文件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每月向雇主提供捐款,
  13. 其他商定的要求。